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拳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批重大案件得以查处,一批腐败分子落马,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衷心赞誉和拥护。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纪检工作;纪委;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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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拳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批重大案件得以查处,一批腐败分子落马,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衷心赞誉和拥护。党中央反腐不但具有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英雄气概,更有铁笼关虎、防范未然的政治理性。在铁腕反腐的同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就是构筑制度笼子、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推动“三化”,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把握。
第一,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这两个方面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明示。其中,“三化”的落脚点在于“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而“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针对目前党的纪检工作中存在的纪委受制于同级党委,无力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而提出的针对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纪委的监督能力,保障党章赋予纪委的“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职责的落实。
第二,明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是中央文件对党委责任和纪委责任的首次明确界定,旨在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比如,党委把责任全部推给纪委,自己处于超脱地位;或者纪委定位于协助角色,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明晰界定双方责任,就要求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仅要做部署工作的领导者,还要当好直接主抓的推动者、全面落实的执行者;对于纪委而言,则强化了监督责任,有助于纪委聚焦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第三,保证各级纪委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各级纪委在制度规范下依照程序开展工作。一方面,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程序化、制度化,既包括对纪检工作领导的程序化、制度化,也包括纪检工作本身的程序化、制度化。前者有助于规范领导行为,防止“领导”变为“干涉”,保证纪检机关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后者有助于规范纪检工作的有序进行,防止工作随意性甚至执纪违纪、以案谋私,保证纪检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纪检工作领导体制改革,应该为树立纪检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服务,为纪检机关相对独立地在制度规范下依照程序开展工作服务。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形成在制度规范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长效机制、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机制。所谓制度化,就是建立健全纪检工作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制度,使之形成体系并落实于纪检工作中。制度化具有制度保证和制度约束的双重含义。制度保证着眼于将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制度保证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落实到位,使之常态化、长效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即推动形成在制度保证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长效机制。制度约束着眼于以制度规范纪检工作,培养纪检工作者依照法律、纪律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习惯,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主观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规范纪检权力的运行,即推动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工作机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上述两个方面通过制度反腐与依法治国,进一步反映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党的纪检工作三化与高校纪检工作研究”(JDJYLZ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