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编者按新《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不仅仅是将税收立法的条款单独列示和位置提前,更重要的是它突出了税收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税收;立法法;法律;立法;居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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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不仅仅是将税收立法的条款单独列示和位置提前,更重要的是它突出了税收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不仅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打响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枪”,为一些税种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而且必将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立法法》的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该法施行14年以来的首次修订,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在《立法法》此次的修订中,对于税收立法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彰显了税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新《立法法》对税收立法表述的变化
修订前,我国《立法法》对税收立法的表述主要体现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这一表述将税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体现了其对税收地位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与此前被列入同一款的金融、财政相比,税收的特征却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收是政府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而金融、财政却不具有“无偿”的特征。税收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应该与法律对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剥夺一样,在《立法法》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不应该被“淹没”在金融、财政等众多事项中。
正因如此,在此次《立法法》的修订中,对税收进行了科学、准确的定位。具体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中列举的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将关于税收立法的内容单独列示出来,新增加一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二是将这一新增加的条款位置提前,排列在第(六)项,使之与“(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并列,以体现法律对居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平等保护。这种“位置提前”的做法将税收立法的条款排在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占用”以及“财政、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之前,彰显了税收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