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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条例》的“制度利剑”常悬心头
2016年07月08日 16: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京凯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问责条例;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党员;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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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在全体党员中释放了有责必问、失责必究、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它犹如一把“利剑悬在党员和党组织心头,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牢。 

  《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将矛头指向执行党的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不严、选人用人失察、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具体,与党内其他法规制度前后衔接、左右联动、系统集成,解决了“牛栏关猫”的问题。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哪些必须为都有了清晰的界线。一旦越界,责任谁来认领、性质如何界定、后果有多严重一目了然,改变了过去制度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责任找不到人的问题。 

  这次《问责条例》是从“治腐治贪”向“治庸治懒”的升华,旨在唤醒党员的担当意识,不仅把问责的“板子”打向了当事人,还一责多问,向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亮剑”。首先,“剑指”党员干部。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不敢腐”、“不能腐”深入人心,“不想腐”也初见成效。但是,党员干部队伍中一些为官不为、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次生腐败”问题也接踵而至。他们面对矛盾和焦点存在过过风头、“息事宁人”的心态,出了问题存在侥幸心理,做减法、搞变通的现象。一分权力,一分责任,为官就要担当、必须作为。这次《问责条例》的出台,向碌碌无为的干部开刀、向不敢担当的干部问责,充分阐明了“无功就是过、平庸就是错”的鲜明立场。其次,“剑指”各级党组织。遇到利益争着上、碰到责任相互推,这是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旦涉及追责,党委推给政府、上级推给下级、下级推给个人,层层化解,最后导致问责难度加大。这次《问责条例》明确要求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党委负什么责,部门负什么责,上级、下级负什么责都进行了明确,有效规避了过去拿行政机构、基层组织作“挡剑牌”,该问责的党组织却退避三舍之外问题。第三,“剑指”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是党拒腐防变的“防火墙”,这一防控系统一旦被“病原体”感染,就会有大批病毒像开闸泄洪般进攻入侵,感染更多的健康肌肤。这次《问责条例》利剑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把问责、追责的制度利剑伸向“自己人”、“内部人”,彻底解决了纪律和责任面前“灯下黑”的问题,再一次证明了在从严治党上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没有一名特殊党员,更没有一个特殊机关。 (作者系中共山东省临沭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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