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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举证责任规范的体系化配置
2018年09月05日 09: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雷 字号
关键词:民事权利;民法;举证责任;证据规范;配置;法律;案件事实;要件;法典;推定规范

内容摘要:法律思维的核心特点是规范性和证据性,民法典应该充分重视对举证责任规范的体系化配置。实体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不能通过证据得以展现,对方又不自认、也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更不是免证事实,那么这项民事权利就无法获得实效。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等民法证据规范有助于将民事权利落到实处。离开民法证据规范的民事权利有可能只是“水中月、镜中花”。借鉴民事诉讼法中案件事实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可将民事权利规范类型化为:民事权利的发生规范、民事权利的妨碍规范、民事权利的消灭规范和民事权利的受制规范。举证责任制度属于证据实体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则应由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中的证据规范应该以举证责任规范为主,以证据方法规范为辅。

关键词:民事权利;民法;举证责任;证据规范;配置;法律;案件事实;要件;法典;推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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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思维的核心特点是规范性和证据性,民法典应该充分重视对举证责任规范的体系化配置。“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民事权利在诉讼和仲裁中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实体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不能通过证据得以展现,对方又不自认、也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更不是免证事实,那么这项民事权利就无法获得实效。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等民法证据规范有助于将民事权利落到实处。离开民法证据规范的民事权利有可能只是“水中月、镜中花”。

  民法证据规范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体系,提升了民事权利规范的可操作性和价值连贯性。借鉴民事诉讼法中案件事实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可将民事权利规范类型化为:民事权利的发生规范、民事权利的妨碍规范、民事权利的消灭规范和民事权利的受制规范。民法证据规范还有助于提升民事权利规范的价值连贯性。

  民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论题是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民法解释学及其体系化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教义学的核心范畴。民法解释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民法学方法论更多关注以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为主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进行寻找和解释完善,对如何结合民事证据实体规范形成案件事实则关注较少。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举证责任配置等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适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也丰富了民法规范论的类型配置。民事案件事实形成环节蕴含了法学方法论的丰富命题,亟须归纳提炼。对有法律上重要性的案件事实的陈述需要通过证据的方式加以展开,不得脱离证据规范而对案件事实做无中生有、人云亦云或指鹿为马之认定,这个过程就要根据举证责任规范、法官对证据形成和证明力的自由裁量等进行。从民事司法实务来看,举证责任分配是困扰民事法官和律师的最大问题之一,就大多数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发生的争执主要是事实问题。

  民法典如何有意识地、体系化地配置以举证责任规范为中心的民法证据规范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法律制度”。民法中的证据规范是民事证据思维的重要内涵,有助于我们确定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的真实性,提高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案件纠纷,就要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证据思维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将民事权利落到实处和保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加强法律人的民事证据思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然要求。“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抽象构成要件之间是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关系,能够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所涵摄的具体生活事实就对应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即评价结果。

作者简介

姓名:王雷 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课题:

本文受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15XNLG06)支持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于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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