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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村民自治”;呈现;“三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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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湖北讯(记者郝日虹)4月26日至27日,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和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高端研讨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及“村民自治”创新实践的地方代表,围绕如何让村民自治制度充分“落地”并有效运转的新探索、新思路、新理论进行了探讨交流。
研讨会上,广西河池、广东云浮、湖北秭归、广东佛冈的地方代表分别介绍了其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过程中的创新实践。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经验,引发学者们的热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史卫民研究员表示,从“党领村建、群众作主”到“党领民办、群众自治”,这一创新发展不仅体现出当前试图通过群众路线教育把基层党建和群众自治结合起来的一种探索,也使得国家政策“末梢”问题得以更好地解决,让相关的国家政策能够更为有效地落实到基层群众,从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陈益龙教授则认为,不应把村民自治局限于行政体制或者基层政治体制范畴之内,还需将其与乡贤传承、乡村文化、生态建设、信任社会建设等结合在一起。这种“组合性”的村民自治模式体现出传统和现代管理模式的有机统一。不过在此过程中,如何协调好村规民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还有待深入思考。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徐勇教授通过总结“四地经验”的各自特点提出了村民自治“三波段”理论。
“‘第一波段’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式,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基础。‘第二波段’是以建制村为基础的、规范规制的村民自治。其将民主和自治联系在一起,确立了现代自治的方向。现如今,村民自治正进入‘第三波段’,即建制村以下的、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其更多地从人的行为、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等内源因素出发,探索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内在机理,并主张在此基础上运用好政府所推广的自治经验,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徐勇表示。
“就‘四地经验’的普遍价值而言,其有利于破解建立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办理中的‘一事一议’、村民自治形式单一、建制村难以让村民自治落地的等难题。”徐勇总结道:“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第三波段’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是向传统回归的,但其理念并非简单的传统融入,而是趋向于现代民主法治。我们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转型过程当中予以审视。”
此外,与会学者还就“村民自治是社会内在的力量、低成本的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以及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联结分别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空间基础及社会基础”等观点达成了共识,并一致认为,村民自治对实践的“社会土壤”要求很高,只有合适的“社会土壤”,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才是有效的。基于我国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发展千变万化,不同农村地区所处的内外环境有着广泛差异,因此村民自治还需要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
在展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前景时,学者们普遍表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首先,村民自治产生于自然村,定型在建制村,再度活跃于自然村,其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村民自治超出建制村范围,因此村民自治可在多个层次上展示。其次,不同层级的村民自治,其形式可以是多类型的。如成都在建制村实行村民议事会制,广东、广西、湖北等地在自然村探索创新。再者,在现代国家体系中,自治无法孤立,而必须在与他治互动中寻求空间。他治介入自治与自治参与他治是并行不悖的。为此,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需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