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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资管行业问题需从法律、监管、市场三层面解决
2017年09月19日 11:28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作者:朱一梵 字号

内容摘要: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依附”削弱“风险自担”的投资文化。资产管理监管的重心是资金的获取与运用,实践中,很多基于单一项目融资需求以资产管理的形式存在,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收益能力以及基础资产转化为可投资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融资端的监管超出了资产管理的监管范围。实践中,交易对手的选择、交易机制、风险定价等行为仍过多地基于“牌照信用”、股东信用甚至国家信用建立行为规则,个体信用约束严重不足,在资金端表现为“刚性兑付”产品从银行延伸至信托、资管,在资产端表现为对基础资产缺少正确的风险定价。

关键词:监管;资产管理;信用;信托;风险;融资;资管;市场化;投资人;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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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朱一梵)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私募资产管理百人论坛”上的发表致辞。他认为,私募资管行业问题的根源来源于三大问题: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部分行业实践脱离了信托关系的有效约束;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不清晰,监管重心与实践不匹配;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依附”削弱“风险自担”的投资文化。应当从法律、监管、市场三个层面着力,系统化解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以下为演讲全文。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各们同仁: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私募资产管理百人论坛”。

  继上海“私募股权及并购百人论坛”、深圳“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之后,“百人论坛”的第三期移师古都南京,探讨私募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我认为恰逢其时,对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国竞争的核心要素。历经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体系动荡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联性、共振性日益增强,金融体系复杂性以及风险传染机制显著增加,外部冲击风险、内部结构失衡与脆弱性风险不断积累,给金融监管与行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从国际市场看,2008年后,欧盟推出的另类投资监管法案(AIFMD)和美国的Dodd-Frank法案均加强了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运行与信息披露要求。在监管趋严的同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得到很大发展,全球资产配置更加青睐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据EFAMA数据,全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占资产管理总规模的比重从2014年底的36.5%提高到2017二季度的38.8%,绝对规模增加了1.3万亿欧元,中国市场的潜力和价值凸显。福布斯杂志在2017年全球私募市场的十个预言中,只有一个预测是针对地区市场的,这个市场就是中国。福布斯认为,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市场体量和发展潜力是全球市场潜在价值最高的国家。2016年以来,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加强监管,着力降杠杆、抑“刚兑”、控通道、防空转,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坚持主业、回归本源,各资管机构积极按监管要求梳理业务规范,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合规风控,主动谋求发展转型,回归主动管理。截至2017年9月10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54.09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4.9%。其中,公募基金规模11.20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2.3%;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10.25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1.2%;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发生较大调整,券商资管业务规模17.67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8%;基金公司专户规模6.53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7%;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8.22万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7%;期货公司资管业务规模2155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3%。

  在政策初见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严监管既带来存量调整,也产生新的压力,如被动调整导致部分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加大、资金成本抬升导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加剧等;监管套利、资金空转、基础资产不透明、受托责任与风险管理责任不清晰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行业发展转型任重道远。我认为,私募资管行业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部分行业实践脱离了信托关系的有效约束。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资产管理活动,都具有信托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特征,一是资产管理人是用别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进行投资;二是管理期间管理人拥有完整的资产处置权,资产脱离了投资人的控制;三是投资人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管理人,这种信任是动态的、变化的,信任持续的基础是管理人能够专业、尽责地对待受托资产,不是私人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四是投资人风险自担,如果管理人承诺无风险收益,那么本质上就成了信贷管理而不是受托管理。相比而言,委托关系只要求双方忠实于事先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等限定性条件,管理人在持续性管理运营中,并不承担忠实于投资者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将投资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在委托关系下,对投资人保底保收益、设置优先劣后份额并将投资管理权限转让给劣后份额、通道式管理等均具有意思自治的合法性,与信托原则有根本区别。实践中,部分私募资管活动以合同约束代替信托约束,仅履行合同事先约定的的责任而未履行信托义务要求的持续性责任,是行业乱象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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