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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释放质量创新巨大红利
2016年01月05日 10: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程虹 字号

内容摘要:质量创新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作用,目前还不能真正的得到体现。主要的表现就是,过多的政府管制限制了质量创新的市场功能,企业和消费者还不是真正的质量主体。2、建立促进质量创新的政府质量规制政府质量规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直接的去扮演质量主体的角色,而是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激发企业、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质量创新能力。3、构建共同治理的质量创新格局“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新产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质量创新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在“十三五”期间,我国质量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将有效地引导企业质量创新的发展,通过社会力量的引入实现质量的“万众创新”。

关键词:质量创新;企业;政府;质量社会;十三五;力量;市场主体;建立;服务;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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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创新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作用,目前还不能真正的得到体现。原因就在于,我国现有的体制和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质量创新的抑制作用。主要的表现就是,过多的政府管制限制了质量创新的市场功能,企业和消费者还不是真正的质量主体;缺乏市场化的质量信息主体,导致质量信息不对称得不到有效解决;质量的社会组织得不到有效发育,质量共治的局面还没有形成。因而,要使质量创新成为我国发展质量的重要动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真正释放质量的巨大红利。

  1、发挥市场在质量创新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是质量的根本属性,无论是质量安全的治理,还是质量发展的推动,都取决于市场竞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内生的通过质量创新获得利润的动机,所以有最大的动力去推动质量的提高。消费者作为市场的购买者,天生的就偏好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因而,正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质量的发展和质量创新。尤其要指出的是,市场对质量创新的决定性作用,绝对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无论是哪个经济体,也无论是什么样的发展阶段,离开了市场就不可能有质量创新。

  企业是质量创新的主导。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能清楚地证明,企业是推动质量创新的主导力量。企业对质量创新的推动,完全取决于内在的利益动机,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只有通过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竞争的优势。我国质量体制改革的根本,就是要回归企业是质量创新的基本面。无论是制度规划,还是政策设计,都要着眼于企业质量创新主导力量的发挥。要真正大幅度地减少质量管制壁垒,尤其是过多的事前审批,包括一些证明阻碍企业质量主体地位的认证和许可。政府减少质量领域的事前审批,不仅不会削弱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水平,恰恰可以改变企业利用政府的许可和审批来证明自身质量的状况,而只能用自身的质量信号向市场传递自己的质量状况。可以说,没有政府管制的减少,就没有企业质量创新主体地位的确定。只有以无数个企业作为质量创新的主体,才能构成我国发展质量的强大微观基础。

  消费者是质量创新的驱动者。企业的质量创新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消费者的需求,构成了对企业质量创新的最大动力来源,只有在消费的牵引之下,才能够真正拉动质量创新。同时,消费者基于货币对质量需求的表达,也才能最终构成质量创新的实现,也就是企业基于质量创新而获得利润。不仅如此,消费者也是质量安全的最大约束力量,基于消费者的重复购买,才能最终的发现和淘汰劣质的产品。我国质量治理的改革,一定要真正地发挥消费者在质量创新中的驱动者地位,特别是加强消费者集体行动能力,包括消费者组织的集体诉讼、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人举报等制度的建立。在“十三五”期间,要真正让消费者取得在质量创新中的发言权,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质量供给与质量需求相互平衡的市场主体。

  质量服务机构是质量创新的市场中介。企业和消费者作为质量的供需双方,天然地存在力量的不平衡,特别是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和消费者并不能自动地构成市场中的质量主体,相互之间需要市场中介力量的介入,那就是包括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等构成的质量服务机构。质量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的中介力量,可以权威专业地传递质量信号,降低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大力发育市场化的质量服务机构,减少对质量中介服务市场的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平等地进入质量服务市场。通过质量中介机构的公平竞争,市场会有更加充分的质量信息的提供,既能够促进企业质量创新的供给,又能拉动消费者对质量创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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