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文物进口管理方面有一定改进,在第七十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已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出境及进境。
关键词:文物;进口;非法;渠道;文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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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文物进口管理方面有一定改进,在第七十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已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出境及进境。”这是我国在文物进口管理方面的重大改进。不过,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范围和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同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完善文物进口管理,还需要更为细致和全面的制度来执行相关国际条约和履行国际义务。
文物在国际范围内的非法流通对文物所有者的财产权,对国家和民族,甚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在作为重要的文物产出国的同时,业已成为重要的文物市场国。虽然从实践中看,中国的文物收藏者在国际文物市场上更多地还是偏好于购买和进口原产自中国的文物,但是产自其他国家文物的非法交易并向我国非法进口的风险依然存在。因此,我国应当承担起禁止和防范外国文物非法进口的国际义务。
同时,中国作为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及转移文化财产所有权手段公约》(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禁止和防止其他缔约国被盗文物非法进口,是我国执行此公约所必须要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对于我国文物管理而言,文物的非法进口对正常的文物市场秩序造成了冲击,不利于我国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对文物非法进口的打击和防范也有助于我国彰显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此外,也有助于加强我国同其他国家在文化遗产事务上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国内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纵观其他《1970年公约》缔约国,一些重要的文物市场国甚至来源国都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文物进口管理体制。美国实施了文化财产的一般进口限制、紧急进口限制、特定被盗文化财产的禁止进口等不同层面的进口管制;英国对“污点”文物的进口及交易等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意大利对文化财产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日本则对“特定外国文化财”的进口实施管制。虽然诸如英国、日本等国因实施效果欠佳而遭受批评,但文物进口管理体制还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