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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改革成果:家庭林场有了正式“名分”
2016年04月14日 10:37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杜君 字号

内容摘要:河南日报讯(记者杜君)农村林业改革推行多年,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却一直在借用家庭农场的统称,缺乏行业特色。《办法》定义,家庭林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或流转的林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家庭林场经营类型包括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苗木花卉种植、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涉林生产经营内容。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省林业厅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林经营实体,符合家庭林场条件,均可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家庭林场命名。

关键词:经营;林业;流转;种植;森林;主管部门;家庭林场命名;名分;经济林;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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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家庭林场有了正式“名分”

 

  河南日报讯(记者杜君)农村林业改革推行多年,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却一直在借用家庭农场的统称,缺乏行业特色。4月13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省家庭林场命名办法(暂行)》日前印发,我省家庭林场有了正式“名分”,今后建设发展底气将更足。

  《办法》定义,家庭林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或流转的林地,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家庭林场经营类型包括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苗木花卉种植、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涉林生产经营内容。

  什么情况下可被命名为家庭林场?《办法》给出5个必要条件,其中4条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用地必须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权流转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流转土地的,剩余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家庭林场发起人(负责人)应为农民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组建家庭林场的家庭成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并且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

  “经营规模”作为最重要的必要条件,分类说明详细,包括从事林木设施栽培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要求,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从事苗木花卉种植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森林培育、经济林种植、林下养殖和种植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森林景观利用和其他综合经营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

  依据《办法》,家庭林场命名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负责。省林业厅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林经营实体,符合家庭林场条件,均可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家庭林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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