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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起实施生育保险新规 制约交保不诚信企业
2016年06月01日 18:23 来源:新华社 作者:周蕊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上海6月1日专电(记者周蕊)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生育保险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上海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提高。

关键词:生育保险;职工;保险基金;流产;支付;生活津贴;缴纳;全额;上海市人社;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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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上海6月1日专电(记者周蕊)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生育保险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人社部门在解读《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时表示,政策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上海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提高。

  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新政的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孙龙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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