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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项目需缴纳保障金防止农民工薪酬被拖欠
2017年03月01日 11:00 来源:新华社 作者:谢樱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长沙3月 1日电(记者谢樱)记者1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正式发布,湖南建设项目需预先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以防止农民工劳动报酬被拖欠、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关键词:保证金;农民工劳动报酬;工程项目;人力资源;施工;主管部门;支付;建设;拖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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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长沙3月1日电(记者 谢樱)记者1日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正式发布,湖南建设项目需预先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以防止农民工劳动报酬被拖欠、克扣。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四部门采取联合招标(或特定银行)等方式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前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行为进行认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后返还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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