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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通知》 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严防“老年人以房养老被骗”
2017年08月16日 09: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靳昊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北京8月 15日电(记者靳昊)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关键词:委托;公证书;公证机构;办理;执行效力;不动产;老年人;融资合同公证;证件;公证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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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 靳昊)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不久前,“老年人以房养老被骗”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为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委托公证等内容。《通知》此次要求,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

  《通知》明确,公证机构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此外,《通知》还要求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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